原告: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宛兴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黄某其、吴某某、宛兴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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