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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权某某
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

审判长:苍松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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