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战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权某某诉被告杨战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敏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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