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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元、谢某某等与天津映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朵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陈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黄艳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上述四位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位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董炎,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映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朱冉,执行董事。
  申请人朵元、谢某某、陈剑平、黄艳琼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映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上海恒昊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股权。2018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朵元、谢某某、陈剑平、黄艳琼补正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朵元、谢某某、陈剑平、黄艳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映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上海恒昊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股权。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朵元、谢某某、陈剑平、黄艳琼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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