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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朴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与被告于志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姚秀娟审判员 杨慧苑人民陪审员 靳国敏
书记员: 王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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