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明军
黄莉娜(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明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莉娜,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朴明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萨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在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劳务相对方及是否存在涉案劳务事实,又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一封书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依据明显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返还上诉人朴明军。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朴明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审在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劳务相对方及是否存在涉案劳务事实,又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一封书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依据明显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返还上诉人朴明军。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朴明军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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