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超,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秦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殷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雯,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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