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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朱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赵彬,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小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刘秀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朱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系李某某之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街59号。
负责人:杨建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倩、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安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安国市药香大路东方西路北侧。
负责人:贾爱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某某、朱小命、刘秀菊、朱某某、朱素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安国营销服务部、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8年8月21日,原告朱某某、朱小命、刘秀菊、朱某某、朱素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朱小命、刘秀菊、朱某某、朱素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原告朱某某、朱小命、刘秀菊、朱某某、朱素杰负担。

审判员 郑蕾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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