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陶某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凤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祁梦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东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XXX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全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陶某婷与被告祁凤国、陆某某、祁梦娜、第三人上海东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陶某婷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陶某婷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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