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2019年1月16日,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刘 晨
书记员:陈丽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