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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朱某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朱筱菁

书记员: 聂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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