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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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