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优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田宸恺。
原告朱某与被告宝鸡市优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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