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朱某与被告孔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霞
书记员: 唐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