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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于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于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 静

书记员: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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