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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花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雪花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朱雪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花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张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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