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金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金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高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