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第三人: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733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4774894XX。
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刘谦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第三人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谦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168号12-3-402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朱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承诺在保全财产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坐落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168号12-3-402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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