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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侯三毛与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侯三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系原告朱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侯三毛与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侯三毛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朱某某、侯三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侯三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8.76元,减半收取20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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