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阿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
被告:章某某。
第三人:吴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章语珊。
法定代理人:吴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9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2019)沪0115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第三人吴琼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吴琼、章语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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