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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朱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2.07元,财产保全费1,781.38元,均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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