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00元,减半收取计11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

书记员:闫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