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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天通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谭路东窝坨村段。
法定代表人:李海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国,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榆大街545号
负责人:闫志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天通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连友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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