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接琳晶
赵平
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接琳晶,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平,该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朱某某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应得劳务费数额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且一审鉴定遗漏部分工程项目,故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上诉人朱某某。
本院认为,因二审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朱某某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应得劳务费数额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且一审鉴定遗漏部分工程项目,故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上诉人朱某某。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赵丹晖
审判员:齐少游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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