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家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庄有才,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某诉被告张家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某在本案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祝剑雷
代理审判员 余涛
人民审判员 姜厚超
书记员: 陈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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