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成
武某某
焦志学
孟东玲
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魏志翔(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金成。
原告:武某某。
原告:焦志学。
原告:孟东玲。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志翔,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风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成、武某某、焦志学、孟东玲诉被告邯郸市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然注册地在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6号,但公司现在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69号祥丰大厦2单元2201号,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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