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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本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康塘村三合租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赵本礼诉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24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朱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赵本礼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本礼诉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以原告撤诉结案,现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朱某某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项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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