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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堰口镇大光社区松郢村民组。 被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起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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