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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倪慧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慈某某、倪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计1,751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张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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