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林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岭景镇都蒙村岭嘴尾组4号。
原告李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镇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栋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鲜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林某月、李莹诉被告冯某、吴栋青、上海鲜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某名下上海云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75%股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冯某名下上海云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75%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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