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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转、余自立与余自立、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运转
徐明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卫杭(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余自立
余某
李艳洁

原告朱运转。
委托代理人徐明星、卫杭,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自立。
被告余某。
被告李艳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运转诉被告余自立、余某、李艳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运转于2017年2月6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运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运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朱运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运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运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朱运转负担。

审判长:郑庆文

书记员:刘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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