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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佳木斯市东北粮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前进区,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佳木斯市东北粮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模范村。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某某与佳木斯市东北粮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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