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曾用名:朱延忠),男,生于1950年4月2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宁,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丁某某镇花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丁某某镇花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生宝,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5年8月2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英航,丹江口市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丁某某镇花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迪 审 判 员 张洪运 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
书记员: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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