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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锦华园小区)。
负责人:彭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风,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孙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关俊、刘祥风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审理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卫 人民陪审员 关 俊 人民陪审员 刘祥风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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