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第三人: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XXX号XXX号楼XXX楼XXX室。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