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第三人: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XXX号XXX号楼XXX楼XXX室。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