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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媛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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