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毛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袁永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某某、徐某与被告毛祥林、徐某某、毛红、袁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毛祥林、徐某某、毛红、袁永良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赵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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