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建
韩芹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吴珺
郄造营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杜朋朋
原告朱某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庆都路。
委托代理人韩芹,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红伟路,肇事车辆驾驶员。
被告郄造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望都县贾村镇人,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代表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朋朋,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建与被告吴珺、郄造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吴珺、郄造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建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案件受理费1053元,共计1173元,由原告朱某建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建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案件受理费1053元,共计1173元,由原告朱某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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