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告: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东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住所地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伟,该血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熊 燕
审判员 周玉华
审判员 陈官权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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