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10号楼3单元313室。
原告刘书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10号楼3单元313室。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10号楼3单元313室。
原告刘书志、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10号楼3单元313室。系原告刘书志、刘某某的母亲。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大庄后街8号。
被告姚占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大庄后街8号。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大庄后街8号。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大庄后街8号。
被告姚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大庄后街8号。
被告姚某某、姚博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大庄后街8号。系被告姚某某、姚博某的母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河东路。
代表人杨树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刘书志、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姚占满、王某某、姚某某、姚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刘书志、刘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刘书志、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刘书志、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1.00元,减半收取5845.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先权 审 判 员 玄文斌 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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