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被告胡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
书记员: 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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