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体彪,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三新农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监利县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3)鄂监利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绪知 审判员 曾凡玉 审判员 范昌文
书记员:许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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