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红,上海普衡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祥,上海普衡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戴正上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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