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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腾达、郝某某同居关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腾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申请人朱腾达因与被申请人郝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事,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落堡信用社存款人民币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郝某某在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落堡信用社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雪峰

书记员:汪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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