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宁晋县公安局立案侦察。
原告朱某乱与被告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范某某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故应待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本案再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巴剑英
书记员:李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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