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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
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陈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6339556-0。
主要负责人:陈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陈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福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被上诉人太保福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陈某某、陈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一审漏判、少判的赔偿款70430元。
事实和理由:1、本人起诉没有提出返还陈凯垫付款的请求,陈凯也未提起该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本人返还陈凯垫付费用18700.40元超出本案诉讼请求;2、本人驾驶摩托车直行,陈某某驾驶轻型货车左转弯时没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陈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按主、次责任确定民事责任不妥;3、一审漏判、少判本人起诉提出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等)70430元。
太保福州支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朱某上诉提出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保险赔付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某某、陈凯未在法定答辩期内递交答辩状,亦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陈某某、陈凯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7673.54元、误工费38400元、护理费1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5670元、伤残补助金149112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1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63500.65元),主次责任按70%计算共计为253439.54元,由太保福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6日23时20分,陈某某驾驶闽A×××××号轻型货车沿麻城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凤凰城门口左转弯时,与朱某驾驶鄂J×××××摩托车(沿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朱某受伤后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15日分别在麻城市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前往武汉爱尔眼科医院进行检查,共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用15212.24元。
2015年8月12日,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朱某的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某伤残程度评定为Ⅷ级(8),后期治疗费约需3000元,伤后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5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
陈凯为朱某治疗先后垫付费用20800.40元。


审判长:陈孔齐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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