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耀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青,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外人张某某、朱某某已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先行查封案外人张某某、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清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上述查封措施执行完毕后,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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