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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杜小虎,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职员。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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