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陆勇,该分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以下简称竹园公司上海分社)、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某申请再审称,涉案酒店的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途牛公司等并未向朱某某进行特别提示和告知,也未对其履行完备的救助义务。本案应当按照《旅游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途牛公司、竹园公司上海分社、竹园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赔偿朱某某的损失。综上,原审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竹园公司上海分社、竹园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朱某某受伤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朱某某在泳池过道滑倒受伤属意外事件,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游泳池附近湿滑等常识性问题应当知晓,更应当提高警觉。事发后,竹园公司上海分社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陪同朱某某就诊,途牛公司在回沪后派专员进行慰问,已在合理限度内尽救助义务。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以侵权为由要求途牛公司、竹园公司上海分社、竹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朱某某应当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鉴于途牛公司、竹园公司上海分社、竹园公司均非直接侵权人,依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途牛公司、竹园公司上海分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未尽到就涉案酒店的谨慎选择义务,而朱某某对于游泳池场地较为湿滑应当知晓并引起必要的注意和警觉,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途牛公司及竹园公司上海分社存在侵权行为,对朱某某提出的侵权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现朱某某仍坚持其主张而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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