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龙口支公司,住山东省龙口市通海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 鑫
书记员: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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